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新政本月起施行 用人单位按职工当月工资总额1%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
本报讯 (记者杨舒佳)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近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均应按照《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当月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通知明确了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和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的支付。该通知提到,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具有开展计划生育专科诊疗项目资格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生育医疗服务协议,成为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生育医疗服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部已签订服务协议的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
根据通知,职工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职工个人支付的,由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向职工收取,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记账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因各种原因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垫付的,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医疗机构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办法结算,结算办法及标准另行制定。
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时限,通知中指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或其未就业配偶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在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此外,通知还提到,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标准或待遇需要调整时,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拟订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在2015年1月1日后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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