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不等于国家代替赔偿 市检察院举行公开答复会为救助申请人释疑解惑
“检察官同志,我的儿子被别人害死,没人养我了。我已经老了,身体又有病,房子也没了,只能住在亲戚家。我现在申请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救助款共200多万元。”
“老人家,国家司法救助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面临的生活急迫困难而采取的一种辅助性救济措施,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分子为受害方提供赔偿,而且救助金数额也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
上面这段对话出现在汕头市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的司法救助案件公开答复会上。为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案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市检察院当天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听证室举行了这场公开答复会。
被害人何某江因遭刑事犯罪侵害致死,其父亲何某成年迈多病,原来依靠儿子赡养,现在突然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此外,何某成因为自己居住的房屋倒塌,目前暂住亲戚家中。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通过摸排发现何某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条件,及时通知他可以依法向市检察院提交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并将该线索移送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第七检察部经审查认为何某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予以救助。
在公开答复会上,救助申请人何某成就申请救助的理由进行了陈述,承办检察官向受邀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办理过程和决定进行司法救助的理由及依据。针对何某成提出的包括死亡赔偿金、生活费等在内共计200多万元救助申请的问题,承办检察官就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救助对象、一般不予救助的情形、救助方式和标准、如何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等内容耐心向其释法说理,说明司法救助是国家对当事人的关怀,传递的是司法温度,而不是代替犯罪的一方对受害一方的赔偿;救助金数额应由检察机关依法确定,而不是依据申请数额来确定。
通过承办检察官深入细致的释法说理,何某成对检察机关的决定表示理解和感谢,并表示返乡之后将向家乡亲友宣传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制度。何某成还专门送上一面写有“无私援助雪中送炭、情系人民真情为民”字样的锦旗,藉以表达对检察机关的感激之情。
本报记者 王开颖 通讯员 闫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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