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房子的“养老金”怎样花? 相关法规正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为了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秩序,由市司法局发布的《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送审稿)》(下文简称《决定(送审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2016年,汕头市制定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为、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汕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施管理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已到了使用的高峰期,原有的管理办法针对使用的规定,不够细致规范、实用性不强,容易造成监管漏洞,因此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修改刻不容缓。
《决定(送审稿)》提出了成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工作意见,增加了维修资金续筹、补建的具体办法,明确办理的流程,为使用高峰过后维修资金的补足和尚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提供政策依据,完善了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程序和操作流程,并增加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具体内容。
按照《决定(送审稿)》,未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网签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后,购房人应当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的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至首期交存额。
物业共用部分设施维修等
费用从住宅专项资金列支
在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表决方面,《决定(送审稿)》增加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表决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也可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委托表决、集合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表决方式。
《决定(送审稿)》也明确,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范围,以及所需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本报记者 林彦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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