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楼盘存在主管监管漏洞 汕头市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征求意见

汕头日报 2020-07-28 00:41

本报讯(记者陈冬琪)记者从市司法局了解到,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品房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汕头经济特区商品房销售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而汕头市执行较低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进度门槛,一些实力较弱的开发企业进入市场后,急功近利,缺乏社会责任感,造成延期交房等问题楼盘,使汕头市面临收紧销售政策的压力。同时,汕头市面临较大的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压力,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调整,解决车位(库)积压问题等。有必要建立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机制与工作体系,使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针对汕头市近期的问题楼盘存在的主管监管漏洞,《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明确抵押范围不得销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草案送审稿中,将原《条例》的相关规定政策调整为商品房项目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旦设定了抵押权,就无法取得预售许可,不得销售。同时,为解决企业释放监管资金的实际问题,保留了商品房现售备案方面经抵押项目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可以办理的规定,同时规定抵押部分不得进行商品房销售。为避免出现抵押后销售的情形,新增了“在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对项目拟抵押范围予以销售限制后,才可申请有关抵押登记”的规定。“此举意在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也有利于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同时新增对“违反规定预售、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意向金等性质费用的等额罚款”的罚则。”该负责人表示。

面对目前车位销售政策的堵点,《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对车位、车库的数量等于或者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情况规定了组织再次发售的相关程序。记者了解到,《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到,“购房人退房时,如果已经购买或租赁车位、车库的,必须同时办理退房、退租”,最后增加一款“商品房销售方案中可售的车位、车库数量等于或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商品房项目,具有独立产权车位、车库交付使用1年后仍有未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公示等三种形式组织再次发售。

另外,《修正案(草案送审稿)》还提到,要强化管理及惩戒机制。市司法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将违法失信的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视情况对整改不合格的企业及人员予以警告直至禁止从业。同时通过实行项目资本金监管制度、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段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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