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泄愤外卖小哥竟砸宝马 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获刑一年二个月

汕头日报 2020-07-23 01:17

每天穿梭在城市大街小巷的外卖骑手是人们很熟悉的群体,他们工作时间长、节奏快,每天遇到的辛酸苦辣不言而喻。服务行业的宗旨便是顾客满意,一次超时、一次翻洒所带来的一次差评,对骑手们来说可能就意味着一天收入尽数扣光。对此,有些人只是心情显得很郁闷,有的人则用其他方式表达不满。但做事得有分寸,如果因为一些行为的出格导致他人财物的损失,就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潮阳区检察院就办理一起外卖骑手因泄愤触及刑法的案件。

张某是某平台的外卖骑手,2019年7月,因送外卖超时与客人发生冲突,被扣500元。当月21日凌晨,张某驾驶外卖电动车行驶至潮阳区上堡路段,见一辆宝马汽车停放在这里,便从车上拿出一根1米多长的水管对该汽车进行打砸,随后将水管丢弃在现场再驾车逃离。

为什么张某要砸这辆汽车?“案发后据张某供述,因当时投诉他的客人也是开着一辆宝马小汽车,所以他以为遇到的这辆车就是这个客人的,一时间没有控制住自己,才会持水管去砸了这辆宝马车泄愤。”办案的检察官说,经潮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的汽车进行估价,直接损失人民币为28279元。

日前,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斯丹律师认为,本案张某以为宝马汽车是之前发生冲突的客人所有的,出于对该客户报复的心理态度,毁坏其财产使该客户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张某的犯罪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一时泄愤,换来刑罚!希望此案能起到警示作用。

本报记者 陈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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