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科〔2020〕48号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号)的精神,促进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7月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18〕1号)精神,促进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汕头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市级众创空间是指经市科技局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空间是指经广东省科技厅认定的广东省众创空间;国家级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国家科技部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和落实相关补助资金。
第四条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及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下称: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申请事项的推荐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落实相关补助资金,配合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要依法依规运营管理,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三章补助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
第七条补助事项和标准:
(一)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二)新登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7.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5万元。
(三)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比首次认定面积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3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5万元补助;增长3000平方米(含本数)至6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累计给予10万元补助;增长6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累计给予15万元补助。新增孵化面积有效使用期需在一年以上。
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比首次认定面积增长500平方米(含本数)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2.5万元补助;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累计给予5万元补助;增长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累计给予7.5万元补助。新增孵化面积有效使用期需在一年以上。
(四)运营成效补助: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开展本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结果为良好A级的补助15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B级的补助10万元。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良好A级的补助7.5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B级的补助5万元。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按照市科技局通知要求向各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推荐,自接受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推荐意见提交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复核后,对拟补助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相关规定落实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机构在相关申报工作中,各科技主管部门发现其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应提请市科技局按程序追回财政补助资金,5年内取消其作为申报主体承担及参与市级科技计划任务资格。
第十条各级部门相关责任人在补助资金推荐、审核、下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市科技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修订和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20年8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发布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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