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指使用油漆泼大门 龙湖法院判处一涉恶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龙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新犯寻衅滋事罪涉恶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新有期徒刑1年9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同案人“阿武”(身份不明,在逃)为报复被害人郑某某,指使同案人郑某贤滋扰郑某某经营的加油站和油库。郑某贤为此准备了油漆,并与被告人郭某新、同案人郑某敏形成恶势力团伙,于2017年7月17日和23日的凌晨时分,分别窜至汕头市龙湖区某加油站办公楼、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地都镇青屿村某石化油库、凤鸣村某燃化汽库的大门前,用油漆泼洒加油站办公楼玻璃大门、油库电控拉闸门、公司牌匾等物品后逃离现场,共作案5宗,严重扰乱上述加油站、油库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龙湖区法院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被告人郭某新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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