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先转账 巷内拿毒品 龙湖区依法宣判一宗贩卖毒品案
龙湖区法院一直以来依法打击贩毒行为,近日依法审结一宗贩毒案件,两名被告人多次秘密向他人贩卖毒品,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某日,被告人赵某在接到购毒人员姚某龙购买毒品的要求并收到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预先支付毒资200元后,与被告人陈某良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陈某良在龙湖区龙湖村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赵某。同日被告人赵某在夏桂埔,将上述甲基苯丙胺在抽取吸食后余下约0.6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龙,并收取余款200元。
同月,被告人陈某良在接到被告人赵某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后,再次以300元的价格将约0.7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赵某。随后警方将被告人赵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袋(净重分别0.27克、0.21克)。被告人赵某配合公安机关联系了被告人陈某良,提出向他购买冰毒,后被告人陈某良被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包(净重0.51克)。
从被告人赵某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2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陈某良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1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良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杨如龙 魏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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