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汕头市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20年1月份起,调整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不增设缴费档次,并实行按年度缴纳。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缴费,没有办理申报手续的,则视为选择按最低档次180元/年进行缴费。
二、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选择按每年120元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从2020年1月起,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汕头市按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代缴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并给予每人每年30元政府缴费补贴。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政府缴费补贴按实际缴费(含代缴)档次的标准执行。
三、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24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四、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缴费15年以上的,从第16年起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五、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补助费的,发放其死亡时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区县财政按1:1负担。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17〕82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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