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保护区捕鱼被处罚 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汕头日报 2020-05-24 02:42

本报讯 (记者李德鹏)饮用水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来,市区二级政府采取许多措施来保护这条“生命线工程”,在河岸设立防护网(栏)、保护区界碑、警示牌,拆除大量的违章搭建物。然而,近段时间来,个别群众无视法律法规,破坏防护栏擅自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游泳垂钓。近日,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安全。

5月15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龙湖分局联合公安分局、龙华街道组成联合执法组对辖区内新津河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洗涤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12名,出动车辆4台,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厂取水口周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发现正在进行游泳、垂钓人员8人。联合执法组将违法人员带至派出所核实身份并对其违法行为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违法人员予以行政处罚。

17日下午,汕头市生态环境局澄海分局联合莲下派出所对辖区内东溪莲阳河一级保护区周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有人员进入水源保护区,破坏围护设施,到保护区内捕鱼,民警现场抓获3名违法人员,将违法人员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目前,涉案3人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专项整治执法行动,体现了饮用水源保护地管理工作教育与处罚并重,有效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的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接下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破坏水源保护区设施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饮用水源保护地水质的好坏关系到每位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呼吁全体市民要共同守护好一江碧水,切勿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游泳垂钓等法律禁止的活动。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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