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开车摔伤还得吃官司 濠江一男子醉酒驾驶摩托车被判拘役罚金

汕头日报 2020-05-20 01:11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因严打“醉驾”而为人们熟知的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无须发生诸如交通事故等特定犯罪结果。当然因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是量刑的从重情节,不管这种事故是“他伤”还是“自伤”。不久前,濠江区一名男青年因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摔伤住院治疗,伤愈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6岁的陈某某是濠江区广澳街道人。去年2月14日凌晨2时多,他饮酒后驾驶一辆无悬挂号牌的两轮摩托车经过濠江主城区某药店门口时,因操作不当碰撞路基石和树木后摔倒在地,后被送往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救治。交警部门当天到医院对陈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状态。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陈某某应承担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濠江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予以处罚,据此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1个月20日,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醉驾行为正式入刑。9年来,汕头数以千计的机动车驾驶人因贪杯而获刑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打击不可谓不力,处罚也不可谓不重,但是不惜以身犯险者仍大有人在。今年4月中旬全市交通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正式启动一个月来,汕头市公安交警部门又查获醉酒驾驶37宗、酒后驾驶40宗,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仍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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