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捕鸟网抓81只野鸟 一男青年非法狩猎获刑6个月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非法狩猎是一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不久前,一名贵州籍男青年就因为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田间地头使用自制捕鸟网捕捉81多只野鸟而被濠江区法院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来自贵州省施秉县的徐某某,暂住于金平区大华路一出租屋。去年7月25日,他为了销售牟利,用自行购买的渔网、水管等材料自制了捕鸟网,来到濠江区达濠街道葛洲社区田间,利用5张捕鸟网和2个扩音器(诱鸟器)拉网捕鸟,后将捕获的81只野鸟装进事先准备好的笼子里并用摩托车运走,途经金平区中山公园月眉门路段时被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野生鸟81只,其中39只个体为鸟纲雀形目雀科麻雀,42只个体为鸟纲鸽形目鸠鸽科珠颈斑鸠,均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案件起诉至濠江区法院后,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徐某某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又可予从宽处理,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据了解,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或者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即构成非法狩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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