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犯法! 某娱乐场所实际经营者被查处

汕头日报 2020-05-06 01:19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某娱乐场所实际经营者涉嫌触犯刑法,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

据介绍,去年2月,熊某、罗某等10人到金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某娱乐场所实际经营者孙某拖欠其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19日工资合计89809元。接到投诉后,金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为工人制作调查笔录,并通知孙某前来配合调查,孙某称对拖欠的具体工资数额无法确定需要找财务进行核对。同年3月至4月,金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陆续向该娱乐场所下达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二次下达通知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但每次下达公告到期后孙某均未提交任何资料,也未解决工人被拖欠工资的问题。

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工资但逾期仍不支付,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金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认为该娱乐场所实际经营者孙某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于是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查处并抄送金平区检察院。2019年7月,孙某家属将拖欠工人工资交到金平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并委托其进行发放,拿到工资的工人们对案件处理表示满意。

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资的“恶意欠薪”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报记者 杨舒佳 通讯员 汕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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