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庄德娣:
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深龙房征2字[2019]4号),对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构筑(附属)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但在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与你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你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编号:深龙征补[2020]4号),对你位于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南澳社区测绘编号为b145、建筑面积245.01平方米、基底面积68.64平方米的房屋、临时建筑、构筑(附属)物及其他附着物实施征收,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两种方式供你选择,其中货币补偿总额为人民币3,048,637元;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平方米部分给予产权调换,安置房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水头沙社区01-03地块,差额面积部分需要进行结算,房屋建筑面积95.01平方米部分、构筑(附属)物等货币补偿为人民币671,662元。你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逾期不选的,按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对你补偿。
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到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办事处(地址:南澳街道下企沙路1-2号109室,联系人:曾工,联系电话:0755-84400627)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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