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首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电商三类产品 侵权纠纷猛增

南方日报 2020-04-23 09:48

汕头中院特邀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专家举办专题讲座。

原告是某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但该动漫形象此前在一家境外公司的影片中出现过,因此,被告认为原告并非著作权人……面对这样的著作权争议,举证责任该如何认定?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日前,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在过去的2019年,汕头市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10件,其中传统实体产品是主要侵权对象,玩具、化妆品、电子产品、内衣等实体行业仍为重点维权对象。在侵权手段方面,网络销售行为侵权占比达到七成。

●文/图:杨立轩通讯员邱梓喆彭思彤

“超级小萌侠”侵权“乐迪”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是动画片《超级飞侠》及其动漫形象“乐迪”的著作权人。该公司发现,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超级小萌侠”玩具上使用了与“乐迪”动漫形象非常近似的图片,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犯,于是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辩称,韩国动画公司FunnyFlux对《超级飞侠》图片(含“乐迪”动漫形象)拥有在先使用证据,因此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并非“乐迪”动漫形象著作权人,无权提起诉讼,侵权指控不成立。

经审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判令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判决。

法院为何会作出如此判决?

原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本案中,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就“乐迪”动漫形象提供了《作品登记证书》,其中“乐迪”玩具的平面图展示了“乐迪”这一动漫形象的正面图和侧面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乐迪”动漫形象的著作权人。

同时,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动画片《超级飞侠》有关运营合作和后期制作协议,以及其与FunnyFlux的股份收购情况等,证明:一是其及下属公司依约享有动画片《超级飞侠》(包括动画作品、人物形象设计等)全部知识产权;二是FunnyFlux是其子公司,二者合作开展《超级飞侠》系列海外项目。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FunnyFlux在《超级飞侠》项目上存在合作的事实,在无法获悉具体合作协议的情况下,汕头某玩具厂、义乌某玩具公司提供的材料无法成为否定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乐迪”动漫形象著作权的证据。

商标使用不正当同样侵权

无独有偶,在销售市场上如何正确使用商标,也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热点。

2017年,汕头某化工店与立邦公司签订年度经销协议,并约定:在经销协议终止后15日内,化工店应当将所有货款全部结清,并拆除容易引起混淆的招牌、装潢,返还立邦公司提供的所有广告宣传物品(如灯箱、货架等)。

但双方协议终止后,化工店仍在其所经营的门店、店铺招牌、货架等处大量使用带有“立邦”文字和字形图形等商标标识。立邦公司认为化工店侵害其商标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店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化工店认为,其经营场所上的商标标识是立邦公司组织施工的,双方合作关系结束后,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对招牌予以拆除,但起诉后已经拆除,店铺的“立邦漆”产品系从其他代理商购进,来源合法,不存在经营伪劣产品的情况。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在经销协议终止后,化工店仍继续使用案涉注册商标标识,且店铺所销售的“立邦漆”产品均有合法来源,系立邦公司的正品。既然如此,这家化工店为何就涉及侵权了呢?

本案中,化工店对涉案商标的使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在经营正面匾额上对商标的突出使用。该种使用方式容易使公众把化工店一般油漆销售者的身份与立邦漆这种特定产品来源联系在一起,让一般消费者误以为化工店系经立邦公司合法授权许可的、只销售立邦漆商品的销售商,进而容易导致公众对店内销售的其他商品来源与立邦漆品牌产生混淆。在双方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化工店已非善意使用人,其使用行为依法当属商标专用权侵害行为。二是在货架、室内的背景墙等处对案涉商标的使用。该种使用方式是一种商标的指示性使用,是销售商为了说明、指示自己所经营的商品,无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该种使用方式符合正常商业惯例,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主张禁止或要求民事赔偿。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商标使用人对他人注册商标是正当使用,主要考虑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在使用意图上要善意,对相关商品的使用是为了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二是在使用方式不能超出正常必要的范围;三是在使用效果上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满足以上三个要件的,即可认定为正当使用。

网络销售侵权占比七成

据了解,2019年汕头市各级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1110件,其中民事案件963件,刑事案件147件。审结案件1016件,结案率91.53%,实现案件收结良性循环。

此次发布的白皮书,还从侵权对象、侵权手段、侵权标的等方面对2019年汕头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全面总结。

其中,侵权对象仍以传统实体产品为主,玩具、化妆品、电子产品、内衣等实体行业仍为重点维权对象。侵权手段方面,主要为网络销售行为,移动通讯、化妆品及内衣品牌企业针对电商平台卖家发起的系列维权诉讼持续呈爆发式增长,占该类案件数的七成。侵权标的主要为作品和商业标识,案件类型以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以及侵害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字号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主,占比达九成以上。

此外,2019年汕头法院打击惩处与保护激励同步并举,及时审结了涉联想、华为、oppo、vivo、小米、TCL、青岛海尔、完美、飞科电器、东鹏瓷砖、美加净、暴龙眼镜等知名品牌及全景视觉、奥飞动漫、灵动创想、咏声动漫、小白龙动漫、锐视文化、湖南卫视、上海电影制品厂等动漫和娱乐文化企业的一大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假冒茅台、奥飞动漫作品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有效遏制和打击了各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激励和保护创新的鲜明态度。

在持续推进司法审判体系现代化方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过去一年也有所作为。该院始终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引导当事人多渠道多途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2019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调撤结案占比近六成。办案中,该院注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理情结合法”“类案示范调解法”“组团调解法”“时间换空间法”“借力调解法”五大调解方法,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宣传人员表示,在首次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后,接下来,该院将始终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自觉服从和服务于汕头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汕头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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