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符合条件新能源汽车可获补贴 汕头市出台方案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

汕头日报 2020-04-23 02:56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可申领地方财政补贴啦!记者21日从市发展和改革局获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该局近日联合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印发了《汕头市2019-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切实做好相关地方财政补贴工作,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方案》明确,地方财政补贴(以下简称地方补贴)对象为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补贴产品为在汕头市初次注册登记且未过户到汕头市以外地区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继续享受购置补贴,其余新能源汽车不享受购置补贴。

《方案》指出,补贴额度和标准是按照不同年度国家补贴方案和地方补贴上限不得超过国家单车补贴额的50%,以国家补贴加上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计,且车辆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与市场公允价相符,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标准视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市财力确定)。各年度地方补贴清算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广东省级部门另有专门要求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按照《方案》,补贴须满足的条件为: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对生产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车辆登记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汽车生产企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监控平台;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除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外,其他类型车辆的运营里程为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其中2019年3月26日后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起2年内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2019年3月26日前销售的车辆应在车辆注册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运行达到运营里程要求,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车辆期限内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2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方案》明确,申请单位或个人每月在10日至20日向有关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车辆地方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申报;属市直国有单位的,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国资委)申报;属市党政机关的,向市公务车管理部门申报。

《方案》还指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按照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运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不如实提供材料或提供虚假材料、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不符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况的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将收回或扣减或暂停相应地方补贴,并视情节轻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取消该商标车型在汕头市推广应用资格等一系列措施。如发现申报地方补贴的新能源车辆出现“骗补”等情况,一律停止补贴的拨付;已发放补贴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退回补贴资金。单位和个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不得享受地方补贴。

新闻推荐

一季度粤东进口水产品同比增长1.5倍

汕头海关所属汕头港海关开启绿色通道,保障水产品快速通关。黎逸颖摄为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国内食品市场供应,丰富广大人民群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