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侨房代管人合法权益 《金平、龙湖区确定侨房代管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汕头日报 2020-04-17 01:20

本报讯 (记者李德鹏)为保护华侨在汕头市房地产的合法权益,规范金平、龙湖区确定侨房代管人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华侨房地产权益保护办法》和中共汕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侨房代管人职能归属部门的函》,结合汕头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拟订《金平、龙湖区确定侨房代管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意见稿规定了侨房代管人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拟规定侨房业主死亡,合法继承人尚未确定或未能全部确定的,由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根据申请,在其继承人或原代理人中依法确定代管人,发给《确定侨房代管人证明书》。侨房代管人具有管理房屋、与使用人签订租赁协议、收取租金、要求使用人腾退侨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代理诉讼(含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权利,承担按时缴交税费,做好维修养护义务,将不动产的权属及收益退还全体合法继承人的义务,以及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侨房代管人不得超越上述代管权限行使其代管权,不得将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交换、赠与等。

《办法》意见稿还明确了申请确定为侨房代管人的条件、申请人应提交资料和申请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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