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受害人有了“救命钱” 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15年市公安局联合市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卫计局、保监会汕头监管分局出台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为汕头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8月24日止。根据有关规定,该实施办法在有效期届满前应当进行评估,并作出保留、修改或废止意见。为此,市公安局从4月13日至4月27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6年多发放救助金660多万
被誉为车祸受害人“救命钱”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设立的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未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及从侵权人处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心与重视。
2013年7月,汕头市正式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成为全省第6个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城市。6年多来,全市共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一次性困难救助171宗,累计发放救助金665.6万元,并实施垫付抢救费救助10宗、垫付丧葬费用救助1宗,目前还有8宗一次性困难救助已受理,对妥善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3种情形可垫付抢救丧葬费
汕头市六部门《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部门职责和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机构”“救助基金资金筹集”“受理救助范围”“申请审批垫付救助程序规定”“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救助基金管理”“附则”等8章共33条。
《实施办法》首先明确了救助分为垫付抢救费用或丧葬费用、一次性困难救助两种类型。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情形之一的,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而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垫付抢救或者丧葬费用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垫付。
困难救助发放额度不超5万
一次性困难救助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救助基金中的代管资金给予道路交通事故死伤者或举报人、证人一次性困难救助费用:
一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因案件久侦未破或肇事逃逸当事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二是机动车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案件已按程序办理结案,因肇事机动车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是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造成除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因肇事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方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导致事故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抚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的;
四是涉法涉诉信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因不服处理结果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生活困难,受害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五是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举报人、证人因举报、作证受到打击报复,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是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确需一次性困难救助的。
此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一次性困难救助遵循“小额救助”和“一次性救助”的原则,救助对象生活特别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救助对象生活比较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救助对象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个案发放额度一般不超1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发放额度的,须报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救助基金对同一宗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同一受害人的困难救助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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