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玩套路害人不浅 两宗恶势力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刑

汕头日报 2020-04-13 00:55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疫情防控紧锣密鼓,扫黑除恶决不停步。在经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之后,4月10日下午,金平区人民法院、龙湖区人民法院分别在市看守所对两宗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一审宣判。

金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起,被告人陈某伟在家中放贷给被害人,并收取远高于正常利率的利息,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利息的情况下,采用上门恐吓等方式索取利息,逼迫被害人写下远高于其所借本金的担保欠条。从2017年9月开始,陈某伟与同案人陈某贤、陈某鑫(均已判决)先后共放贷12万元给被害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陈某伟还强迫被害人承担其朋友的债款。期间,陈某伟使用欠款转移的方式提高利息,使被害人无法偿还本金,而利息逐日累计增加。当被害人出现未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情况时,陈某伟纠集陈某贤、陈某鑫和被告人陈某静等人,有组织地采用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手段,分分合合向被害人索取高利贷债务。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伟、陈某静有期徒刑1年3个月和有期徒刑9个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开始,同案人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均已判决)共同出资成立“钻龙投资企业”,先后纠集并雇用被告人陈某炀、林某等人加入。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组织、指使陈某炀、林某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流水走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欺骗、滋扰、威胁、恐吓、拘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陈某辉、陈某斌、陈某深为首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法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某炀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汕头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2020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目标的决胜之年,全市法院将积极面对疫情防控期间面临的新挑战,始终坚定不移、一以贯之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精准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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