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六部门出台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 陪护岗位职责及收费须明确标示

汕头日报 2020-04-08 01:13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和服务行为,确保医疗机构医疗安全、有序,维护医疗机构、患者和陪护工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市卫生健康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今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含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陪护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医疗机构应规范陪护工管理

《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医疗机构或陪护服务机构可作为陪护工聘用机构。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从事陪护服务,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与聘用的陪护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陪护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陪护工做到“六统一”,即统一登记、统一调配、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管理。规范陪护工的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对聘用的陪护工进行健康检查,检查合格方可上岗。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论进行造册登记。

医疗机构与陪护服务机构签订派遣协议,由陪护服务机构派遣陪护工并进行管理,管理办法明确陪护工由陪护服务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派遣;陪护工服务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医院陪护服务;陪护服务机构对陪护工开展下列日常管理职责:加强对陪护工的身份核对和信息采集管理。为从业的陪护工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居民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健康体检证明、培训证、劳动合同等)。协助外地籍陪护工办理居住证,并将信息采集情况报送属地公安机关;与陪护工签订劳动合同,为陪护工办理相关用工手续等。负责陪护工的上岗前培训及素质教育。鼓励陪护机构为陪护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陪护工上岗前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健康情况应附医院健康检查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制定陪护工工作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用语,统一着装、统一佩戴胸卡。为陪护工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奖优罚劣。清退违纪违规人员,做好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各病区应当指定人员负责陪护工的登记、指导和管理;陪护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驻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派遣符合医疗机构有关资质要求的陪护工开展陪护服务。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陪护费用

《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陪护服务实行患者自愿的原则。患者或其家属可以自愿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根据医疗机构、患者或其家属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服务模式,包括一对一,一对二、一对多和班组等模式,鼓励一对多和班组形式。患者或其家属选择陪护工进行陪护的,应当与陪护工聘用机构签订协议,协商陪护模式、内容及相应法律责任,协议至少包括陪护工聘用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陪护工姓名、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患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陪护工在提供陪护过程中与患者或其家属发生纠纷,应及时向医院管理人员和陪护工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直接聘用陪护工或陪护服务机构聘用陪护工提供陪护服务,陪护工作内容及陪护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和公示制度,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医疗机构独立设置陪护服务收费窗口,由陪护工聘用机构派人进行收费,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监督。

严禁陪护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汕头市医疗机构陪护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陪护工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机构应当明确陪护工岗位职责。严禁陪护工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根据管理办法,陪护工不得有下列行为:连接输液管或者拔出输液管路、调节输液速度、更换引流管等;操作监护仪等急救、诊疗设施设备;调节氧气开关,更换或者加减湿化瓶用水,为患者做吸痰、雾化吸入等;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鼻饲患者灌注食物或者药物;未经卫生技术人员指导,做热敷、冷敷;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危重、术后或者病情不稳定患者更换床单、改变体位或者下床活动等;未经卫生技术人员同意,为患者喂食、喂水;擅自翻阅病历或者其他医疗文书;侵犯患者身心健康的言语和行为。为患者解释病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推销商品等活动;开展其它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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