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趣闻: 警察管治安还管环卫
民国时期,汕头市警察局药商营业执照
□ 朱奕毅
警察不只管治安,还管环卫,这在现代人看来会笑掉大牙,但在清末民国时期,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当其时的警政机构确实是管理环卫工作的重要部门。由于受到当时特殊的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民国的环卫事业在一定的时期内出现了“警卫共管”的有趣现象。
早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汕头巡警总局就已“同时成立清道局,设置清道夫数十名,”开始实施汕头埠最早的卫生管理。
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开始模仿西方国家,设立卫生事务机构。民国十年(1921年)汕头市政厅成立,市政厅设置卫生局管理医疗卫生工作。民国11年(1922年),卫生局被裁撤,卫生管理工作归并于警察局。同年另组卫生科,此后又多次归并于警察局及民政部门。汕头警察局作为兼管公共卫生的机关,实际上主持着卫生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具体的卫生管理工作。“卫生警察”掌管的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可以概括为环境卫生、药品管理、食品卫生和时疫防治。具体到环境卫生,实际上当时主要是指清道,即清扫街道、运送垃圾、疏通沟渠等。
民国政府于1929年6月公布的《县组织法》和1930年5月公布的《市组织法》又相续重新赋予了警察机关以掌理防疫、卫生及医院、菜市、屠宰场、公共娱乐场的设置与取缔等事项的职责。1936年颁布的《市警察局组织暂行规程》明确规定,各级警察机关行政科有兼管卫生事务之职。
当时的卫生警察,执行所在区内的道路保洁、食品卫生状况调查,流行性传染病疫情调查和预防宣传等事项。
在民国廿年(1931年)出版的《警察学问答》一书中对“卫生警察”有专门解释,其书提及“卫生警察是预防公共健康上危害的行政警察。行政警察以预防公共危害为目的,而卫生警察所预防的危害,则以关于公共健康者为限”。并将卫生警察的职责分为清洁、保健、防疫、治疗四类。由此可见,管辖范围的具体化,有利于当时卫生的整治改善。
民国时期,搞好卫生清洁除了具有美化环境的功效,最主要的目的在于防止疫情的传播。疾病是人类共同的敌人,死亡对每一个人都极尽公平。而传染病的出现,更是人类的噩梦,它的流行直接击溃人类最脆弱的神经。传染病引发的疫情,除了夺去人们的生命,更有可能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荡。因此,当其时的汕头历任市长,都对卫生大扫除格外重视,总能亲力亲为地参与,这种示范效应非常突出。为更好应对疫情的传播,汕头市警察局还专门制订了《汕头市警察局防疫委员会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内容共有10项,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一共设置了宣传、调查、消毒、收容、救济和交通管制等六个部门进行无缝对接,确保万无一失。
民国廿八年(1939年)6月汕头市被日本侵占,市政停顿至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8月,汕头市政府复员接收后仍设卫生科。1946年3月设汕头市卫生局,执掌医药、保健、清洁、防疫等卫生行政事宜。但实际上,执行卫生管理的工作非警察局莫属。
光复后的汕头,社会日趋稳定,经济也得到恢复发展。从1947年《潮汕概况》中的警政篇,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警察局在整理市容卫生及清洁方面的工作情况,“规定每星期日,由各单位主管分区督导检查。并于月终举行总比赛,限令各商店住户每家购置垃圾箱。并由各分局发动捐购垃圾车,以加强清洁工作。现已捐制者,计安平分局四辆,中正分局二辆,同济分局五辆,中山分局六辆,崎碌分局三辆,暨订定摊贩整理规则,划定摊位,至饮食店摊均限令设置纱罩,以重公共卫生”,由此可见,制度与措施都是得力的,成效明显。
而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一月一日上任的汕头市市长李国俊,在卫生事业上取得的成绩同样令人瞩目,“至全市沟渠之整理,公共厕所之修筑,均逐步进行,而卫生清洁工作,于医疗机构的扩充,防疫工作的普遍周密,市区沟渠的疏浚,马路和市街以及室内清洁的督导,经常与严密,我们在外人好评中,可以获得成就上的慰藉”。
综上所述,民国环境卫生机构从归属来说,有一个发展过程,即由主要归警政负责,到警政与卫生机关联合负责,再到卫生机关单独负责,其趋势就是卫生事业逐渐从警政中分离,最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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