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发展城市公交 保障群众出行权益 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修订《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答记者问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2月30日经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本报记者就《条例》有关问题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答: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文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出行权益至关重要。《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自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通过规范线路经营及管理秩序、完善车辆及站点配套服务设施、提高了公交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为汕头市公交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国家、省相继出台了发展公交事业的新政策、新要求,一些相关技术指标已经有了调整。随着汕头市经济社会发展,公交建设与管理、服务与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公交事业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汕头市公交规划、扶持保障措施以及设施建设需要加强;二是公交运营还不规范,线网结构不够合理,公交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需要加强;三是运营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条例》,依法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监管职责,改善公交设施,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汕头市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问:《条例》在总则部分如何强化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答:为了更好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条例》在总则部分作了五处修改:一是彰显绿色出行理念,要求为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公交服务。二是明确市政府发展公交的主体责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公交工作的重大问题。三是根据汕头市城市建设需要和公交发展规划的变化,将濠江区纳入中心城区管理。四是明确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将公交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保障公交设施建设和车辆的购置、更新,依法免征、减征公交相关税费,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五是提出,市、区(县)政府鼓励和支持采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推进应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加强公交智能化建设。
问:《条例》对汕头市公交规划建设作了哪些完善?
答:针对公交覆盖率不够高,线网结构不合理,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滞后等制约汕头市公交发展的突出问题,《条例》作出七个方面的立法回应:一是突出规划引领,明确市、区(县)政府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统筹协调、优化配置、科学编制公交规划规划,构建干线、快线、支线、专线等公交线网,加强公共汽车与轨道客运、水上客运、道路客运等其他客运方式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逐步扩展公交服务范围。二是保障公交用地,规定运营服务设施用地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公交设施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的收益,应当优先用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三是完善设施建设,明确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的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运营服务设施,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和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在运营服务设施建成前,应当设置过渡设施。四是科学划设高峰时段专用车道,要求新建单向三车道以上的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符合条件的单向机动车道,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五是规范停靠站点,规定主次干道上的停靠站点一般设置在路口出道口一侧,距离路口不少于五十米,其前后各三十米专供公共汽车停靠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停靠使用。六是优化公交线网,提高出行不便地区的线网和停靠站(点)覆盖率。七是统筹协调多元公交方式,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经营者提供定制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以及经济功能区、工(产)业园区、大学(高教)园区、社区接驳班车、夜间班车等公交服务,鼓励经营者提供定制化公交服务。
问:《条例》对汕头市公交经营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为进一步提高汕头市公交管理水平,《条例》细化了汕头市公交的若干要求,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是规定公交线路运营实行无偿授予,特许经营,经营期限为八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经营者,并签订协议。因开通冷僻或者农村等客流稀少地区线路等情形不适合招标的,交通运输部门经本级政府批准,指定经营者运营,保障公众出行需求。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线路特许经营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暂停或者终止运营。二是完善运营服务机制,分别对运营企业、运营车辆、从业人员、服务标准、乘车规范等作了明确规定,提高公交运营服务的整体水平;规定担任司乘人员等公交重点岗位人员的条件、背景审查和培训考核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是公交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的,要给予补贴、补偿。同时,还明确了公交运营成本费用年度核算报告以及成本费用评价制度等内容。四是加强电子站牌、信息显示屏及查询软件建设,提高公交服务的现代化水平。
问:《条例》对汕头市公交运营管理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当前,汕头市公交运营风险防控存在短板和不足,特别是有的乘客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甚至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严重威胁运营安全。《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保障。一是明确交通运输、公安、气象等部门在路况、气象预警等方面的职责,发生道路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客流积压、经营者不能正常运营时等特殊情况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运营安全。二是落实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三是明确运营车辆需安装卫星定位行车设备和电子监控系统,并将车辆实时动态数据接入动态监控平台。四是明确驾驶员、乘务员的任职条件,必须无犯罪及吸毒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及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五是规范乘客行为,禁止携带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非法拦截公交车辆、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破坏公交设施设备等行为。六是明确公交设施广告设置应当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益广告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七是明确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以及执法要求。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有什么新变化?
答:一是明确行政处罚主体。机构改革后,汕头市新设了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条例》明确由其作为行政处罚部门,并明确区(县)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部门作为相应行政处罚部门。二是对未按规定开展运营、未按照运营服务标准配备公交车辆和安全应急设施、聘用不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等情况设置了罚则。三是为了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条例》明确 “本条例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行政处罚作出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时明确,违反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贯彻实施好《条例》,一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交经营者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二要完善配套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对线路运营权的公开招标流程、城市公共汽车定制线路服务等内容进行细化、完善,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三要严格执行《条例》,把《条例》规定转化为公交发展的治理效能。通过政府、企业、社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营造良好出行环境,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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