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轮摩托可望恢复登记上牌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向公众征求意见建议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加强汕头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其中一些条款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涉及摩托车管理的条款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存在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汕头市摩托车管理工作,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出行需求,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要求,市公安局组织力量对《条例》中涉及摩托车管理的条款以及部分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日前向社会公布并开始征求公众的意见建议。
对于市民非常关注的“摩托车能否上牌”问题,《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中对原规定作了一些修改,提出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车型不予注册登记。摩托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注册登记一辆摩托车。注册登记的摩托车所有人须持有准驾车型为摩托车的驾驶证。摩托车申请注册登记时鼓励在车辆加装卫星定位装置。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排气量大于125毫升的摩托车及非本市号牌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执法管理、市政服务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除外。
鉴于目前摩托车加装棚架(遮阳伞)的现象比较突出、存在较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征求意见稿》在第36条“机动车禁止下列行为”中增加了“在摩托车上安装棚架、边斗”“在机动车上安装、改装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设备”两款。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00元处罚,强制拆除非法装置并予以收缴。
近年来“低头一族”增长迅猛,边开车边看手机的现象时有所见,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为此,《征求意见稿》在第56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中增加了“手持使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等三款。对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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