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者瞒报症状行踪,网友编造传播恐怖信息法律专家:这些行为均涉嫌犯罪!

南方都市报 2020-02-04 06:12

近期各地查处的涉疫案件。

近期各地查处的涉疫案件。

近期各地查处的涉疫案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后,各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防控措施。

疫情之下,多地曝光有人拒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乘坐公共汽车拒戴口罩、隐瞒真实行程及发热咳嗽症状后确诊,已有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例。此外,还有人造谣自称从“武汉来要祸害别人”、“确诊病例从医院跑出来”等,分别被予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或依法训诫。

这些行为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南都记者,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称,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病毒携带者不上报或隐瞒逃跑

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月31日,青海公安对确诊病例苟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这是该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检方已提前介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西宁市湟中县李家山镇汉水沟村村民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近日返宁后,拒不执行西宁市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要求,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归宁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特别恶劣的是,苟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宁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目前,苟某和其子已被确诊,苟某的行为违反《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海省西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通告,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1月31日,苟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采取相关措施,并隔离收治。

1月31日,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省首起涉疫刑事案件。

此外,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对9名拒不服从居家隔离有关规定者实施强制隔离措施;一对湖北籍夫妇前往广东汕头澄海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知情人及当事人均不主动上报,后一人确诊,当地警方对相关四人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侦查;广东东莞麻涌一男子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并辱骂乘务管理员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五日……

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谎报、瞒报病症,拒不配合隔离、观察或佩戴口罩等行为?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03年“非典”时期,“两高”就曾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专门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告诉南都记者,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也属于《解释》中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可以适用相关规定。阮齐林表示,针对病毒携带者不主动上报,隐瞒逃跑的行为,如当事人系故意散播病毒,则涉嫌投放危险物质,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阮齐林分析认为,如当事人只是从疫区返乡,并不知道自己是病毒感染者或构成疑似的,但不听劝阻、不遵守相关隔离规定,导致他人感染,可以考虑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处罚。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也告诉南都记者,上述《解释》针对传染病疫情中不配合医学观察人员的《刑法》处罚漏洞进行了填补。由于疑似病例潜在传播疾病的风险很高,不履行强制隔离义务可能会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所以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恶搞造谣自称感染要传染他人

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当前正值抗击疫情关键时期,还有人在网络编造不实信息,自称“感染病毒要传染他人”或是谎称“有确诊病例从医院跑出来了”,制造恐慌。

1月2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发布情况通报,26日,通州警方接群众反映,有网民发帖自称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开展调查,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男,22岁)查获。经查,该人未感染病毒,身体健康,其供述称出于恶作剧心态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目前,刘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已被通州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月27日,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通报,一男子在长沙五一广场地段,手持自己身份证(户籍地为湖北省)自拍称“我刚从湖北武汉来的,要来祸害别人”。该视频迅速在网上热传,引起不少网友担忧,并向公安机关报警。经查,该男子周某,22岁,户籍地为湖北省石首市。周某与父母长期在长沙务工,其自2019年10月6日后一直未离开长沙。1月26日下午周某出于“纯属好玩和娱乐”的目的,拍摄并发布了这段视频。1月27日,长沙开福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周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

此外,辽宁本溪还有一名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消息称:“如果大家最近在本溪的话,一定要戴好口罩,本溪那个确诊病例在医院跑出来了。”经查,造谣者陈某某(女,21岁)听说该市发现一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后,虚构患者从医院逃出的信息在微信群内传播,后被他人通过其他渠道二次转载,造成恶劣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恐慌。目前,公安机关已对陈某某依法进行训诫。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璇向南都记者解释,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根据201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针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还有人造谣“李兰娟院士说谈恋爱可以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后被澄清系网友P图恶搞。对于这一类恶搞行为,如何判断其法律边界?

阮齐林解释,网络上的一些恶搞或调侃行为,不足以使公众达到误信程度,则不构成犯罪。不过,这些行为可能因扰乱公共秩序受到行政处罚。如以医学专家的名义散播预防疫情信息,则可能对专家的名誉权构成损害。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向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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