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不合乘客打伤司机 金平法院审结一宗寻衅滋事案,两动手伤人者被判刑

汕头日报 2020-01-16 00:45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寻衅滋事罪案件, 两名被告人因拼车问题殴打网约车司机,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8年11月,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等五人乘坐被害人张某魂驾驶的网约车,行驶途中被害人张某魂埋怨林某利等人不该叫拼车单,双方发生口角,被害人张某魂让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等人下车,被告人林某利等人下车后挥拳殴打被害人张某魂,致其倒地后,被告人陈某武朝被害人张某魂踢了一脚。经法医鉴定:张某魂伤情已达到轻伤二级。本案在金平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张某魂向金平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林某利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魂经济损失12000元,被告人陈某武的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魂经济损失8312.85元,并已当庭清结。

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同属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及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利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武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利、陈某武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可予采纳。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林某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张妍 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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