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 汕民通〔2019〕168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2号)的要求,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制定《汕头市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厘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职责、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项清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清单,是落实上级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以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是完善党领导下的村(居)民自治机制的必要工作,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社区减负增效的迫切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增强城乡社区居民的参与,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落实。
二、明确相关要求
(一)《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群众自治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承担的事项,人员、经费等由原有渠道予以保障;
(二)《目录》中所指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职责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事项,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要为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上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人员上给予支持、在经费上给予保障;
(三)《目录》中应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是指村(居)民委员会没有权限且不须承担的职责,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办理,村(居)民委员会也有权拒绝协助的工作。各地要结合社区减负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应承担的“负面清单”,特别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得作为行政执法、拆迁拆建、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等事项的责任主体。同时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依法实施准入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等现实需要定期增加或删减相应工作事项,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或修改清单内容;
(四)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汕办发〔2012〕16号)中“农村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居委会参照本意见执行”的规定,汕头市农村集体经济未剥离的涉农社区居委会,其职责事项应参照《村民委员会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执行;
(五)各区县可按照《目录》直接执行;有需要的地方,也可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工作事项清单目录。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细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职责事项的同时,明确其小微权力清单,规范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工作职责、议事办事制度和监督办法,并建立农村基层组织向农村基层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要提升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职尽责自觉性,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和完善群众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等,促进基层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
本《目录》自2019年9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
汕头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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