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中院一月起集中管辖四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 环境资源类案件数居粤东首位

汕头日报 2020-01-07 01:09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罗辉军)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汕头、梅州、潮州、揭阳四市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同时规定跨地级市的区域环境私益诉讼案件不再实施集中管辖。

广东法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试行集中管辖。2016年2月,广东省高院下发《关于部分环境类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通知》,明确由广州中院、清远中院、茂名中院、潮州中院分别集中管辖珠三角、粤北、粤西、粤东地区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属中级法院管辖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民事私益诉讼一审案件和当事人上诉的跨地级市区域环境私益诉讼二审案件。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工作中,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积极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基于汕头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数量及类型居粤东各市首位、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着力解决环境问题需求迫切等实际情况,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由汕头法院实行地域管辖、归口审理区域内环境资源案件的请求,最终获得了批准。

据了解,汕头中院将实行环境诉讼案件“三审合一”模式,由中院行政审判庭集中管辖粤东四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原由中院管辖的环境民事、行政案件和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同时,在基层法院中指定一个法院,集中管辖属于汕头市基层法院管辖的环境私益诉讼案件。全市法院将整合优化审判资源,选任具备比较丰富的民事、行政、刑事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加强环境审判专业化建设,并建立完善环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统一司法标准,切实发挥整体保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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