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微信组织卖淫获刑六年
本报讯(记者蔡晓丹)微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一种常用的通讯方式,但也被另有企图的人作为违法犯罪的联络手段。被告人聂某彬便利用微信从事招嫖行为,并与他人联合组建微信群进行资源共享,组织卖淫活动从中牟利,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聂某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8年4月份开始,聂某彬利用微信在汕头潮阳区和平镇从事招嫖行为及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聂某彬主要通过微信方式跟嫖客进行联系,由其在酒店内开好客房,并联系嫖娼人员到指定的酒店客房中碰面,负责接待嫖客及联系卖淫女到客房中供嫖客挑选进行卖淫。如招嫖成功,被告人聂某彬则向嫖客收取650元至1050元不等的嫖资,从中提成150元至500元不等费用。
同年5月底,聂某彬和同案人余某冬、谢某辉、杨某志(均另案处理)等人联合组建一个微信群,将各自的卖淫女添加进群,利用该微信群对嫖客、卖淫女、酒店房间等资源进行共享,约定相互介绍嫖客则可获得100元至300元的提成费用,将各自开的酒店客房提供给他人使用则可获得100元至150元的报酬,从而增加客源及节约开房费用。同时,约定微信群在每月月底解散,月初再重新组建拉人入群,以此规避公安机关检查。
2018年11月23日,聂某彬跟同案人余某冬、谢某辉、杨某志等人组建一个名为“旺年行旺运”卖淫服务微信群,将张某花、高某萍、谭某兰、何某枝、陈某洪、陈某、郭某荣等人拉进群中,组织从事卖淫活动。1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聂某彬组织何某枝、张某花、谭某兰、陈某洪、高某萍等人到潮阳区和平镇某酒店903房汇合并准备实施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潮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彬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聂某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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