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试行人身损害赔偿统一标准元旦起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标准相同,“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摘要]元旦起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标准相同,“同命不同价”将成历史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陈虹伶 王静 昨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从明年开始,广东农村居民在民事诉讼中将享受与城镇居民相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试点内容,农村居民受害人可获赔的“两金一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将有大幅提升。
元旦后赔偿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的“同命不同价”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而“两金一费”则是其中的焦点所在。
南都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知》试点内容打破了目前民事诉讼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存在的城乡差异局面,明确了统一标准,实现了一视同仁。《通知》明确: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以前存在城乡差别的,也主要就是这3项内容,其它项目中基本不存在差别。”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说。
据了解,现行司法实践中,“两金一费”因城乡居民不同身份,采用的是不同计算标准,导致赔偿数额差异较大。根据《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2018年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除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42066元/年、17168元/年,相差达2.45倍;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8875元/年、15411元/年,相差达1.87倍。也就是说,同样的人身损害,以往城镇居民获赔金额,有可能分别是农村居民的2.45倍和1.87倍。
法院将向当事人主动释明新标准
以广东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为例,35岁的农村居民王某被机动车碰撞身亡,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某生前与另一人共同抚养其60岁的母亲。按照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其近亲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20.6万余元,其母亲可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9.2万余元,两项合计29.8万余元。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50.4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7.3万余元,两项合计67.7万余元。赔偿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提高了37.9万余元,达2.27倍。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法院的试点方案采取的是“就高不就低”原则,且是在涉及民事诉讼人身损害的近30个案由中全面适用,最大限度弥补全省各地权利人的人身损害损失。
“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根本要求,也是平等保护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告诉记者,“试点期间,受诉法院将在立案、审理环节向当事人主动释明统一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平等、充分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统一标准时间表
2004年5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
2009年12月 《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2011年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19年4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今年内启动。
近期,安徽、陕西、河南、广东等多地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这意味着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典型案例
同一交通事故 三死者所获赔偿悬殊
2005年12月15日,14岁的重庆女孩何源和两名同学一起坐三轮车上学,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三名女孩丧生。事故发生后,何源两名同学的家属各获赔20余万元,而何源因为是农村户口,其父母仅获赔8万元。
悬殊的赔偿金额引发“同命不同价”的广泛争议。
这两种赔偿金额却是有法律依据的,即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其中,死亡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年限为20年。
2004年度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2535元,按20年计算,前者近20万元,后者仅5万多元。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曾表示,2004年的司法解释是考虑到受害人和侵害人双方利益,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定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实际。但经过这两年司法实践,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镇人又有农村人,赔偿额差距就会很大。
四年后制订《侵权责任法》关于人身损害纠纷死亡赔偿金条款时,何源案被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讨论。当时曾试图将城乡标准统一,但最后只对同一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进行了统一,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非因同一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仍然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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