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盗车抵债务 幕后主犯担责受刑罚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虽然没有亲自动手实施犯罪,但教唆他人盗窃摩托车以抵偿其债务,被告人最终作为盗窃罪主犯受到法院依法惩处。
2018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凯教唆同案人谢某裕盗窃摩托车以抵偿谢某裕所欠债务。同月11日2时许,谢某裕纠集谢某楷、谢某丰外出盗窃摩托车。经商议,由谢某丰提供摩托车、扳手作为作案工具,谢某裕、谢某楷将被害人万某一辆重骑牌摩托车盗走。得手后,谢某裕将上述赃车交给谢某凯。尔后,谢某凯将上述赃车出售。经认定,上述赃车的参考价值人民币8730元。同年10月11日,谢某凯到派出所投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同案人盗窃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谢某凯教唆他人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是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被告人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可以单处罚金。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谢某凯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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