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法院一审宣判一宗十五人涉黑犯罪案 主犯“六宗罪”获刑十七年

汕头日报 2019-12-15 00:38

本报讯 (记者王开颖 通讯员马丽堃)近日,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张周青等15人涉黑犯罪案件宣告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等罪名予以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周青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得假释;分别判处其他14名被告人13年8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周青及同案人洪某泉(已死亡)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2年5月9日及2013年3月12日分别成立汕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纠集刑满释放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蔡伟儿、洪哲通等人,在汕头市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区域进行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被告人张周青及同案人洪某泉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蔡伟儿、洪哲通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架构明确,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高利放贷、暴力催收、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手段非法聚敛钱财,获取经济利益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金平区岐山街道一带区域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张周青组织、领导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主犯,依法应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该组织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和串通投标罪的全部罪行予以数罪并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和作用、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当天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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