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里矛盾为泄愤竟生歹意 遮面故意纵火 罪责难逃获刑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放火罪案件,因邻里矛盾,被告人竟然用毛巾遮挡面部并戴上摩托车安全头盔到他人杂货店门口放火燃烧,最终因放火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谢某胜因对被害人谢某粧一家占用公用地不满,于2018年11月26日凌晨1时许,携带一捆工艺棉、打火机等物,用毛巾遮挡面部并戴上摩托车安全头盔后,驾驶一辆女庄摩托车至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被害人的杂货店门口。随后,谢某胜将工艺棉放在该店的卷闸门边,用打火机点燃工艺棉致起火燃烧,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谢某粧被店外燃烧的声响吵醒,起床到店门外发现卷闸门前的地上有一大堆海绵在燃烧,且导致放在附近的沙发起火燃烧。因火势太大,谢某粧没办法控制,遂打电话联系其儿子谢某生赶来救助。后谢某生、谢某粧合力将明火扑灭并报警。过程中,谢某粧的右手被烧伤。经鉴定,谢某粧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同日,民警在谢某胜家中将其抓获,并在谢某胜家里缴获作案工具。另外,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胜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鉴于谢某胜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还有本案犯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谢某胜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予以撤销缓刑。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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