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可获补助 《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本月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黄泽春)为规范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联合市水务局制订了《汕头市城市节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记者昨天采访中获悉,《管理办法》自本月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节水资金主要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优先支持保障市级约束性任务。主要用于开展以下工作:公共节水设施的改造、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在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开展节水宣传、培训,举办节水展览等;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科研、节水表彰及奖励;节水(示范)项目的建设;其它与节水相关的项目。
《管理办法》提出,城市节水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以及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等。对节水规划、节水宣传、节水表彰等,给予全额补助。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视情形给予补助。对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管理办法》明确,公共节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居民家庭节水器具改造的补助、节水规划编制、年度节水宣传、年度节水表彰等由市节水办提出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报市水务局审核。对公共基础工程中的再生水利用、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等设施建设,必须编制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立相应管理机构,落实自筹资金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市节水办,经市节水办审查后,提出补助建议,报市水务局审核,编入年度资金安排计划。节水科研确定的应用项目、节水新技术推广、节水新设备推广使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节水改造项目,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落实自筹资金后,报市节水办。由市节水办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项目方案进行综合论证后,按项目效益情况确定补助额度,报市水务局审核。
《管理办法》还提出,市水务局按程序审批后将资金分配方案、任务清单及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制定的资金分配方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各级水务、财政应加强节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节水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节水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悉,《管理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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