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成赌博网站帮凶 龙湖法院宣判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林某、温某、赖某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最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名被告人先后受雇于一福建籍男子,与同案人赖某、谢某、钟某、余某等人,以在龙湖区某租住屋作为场所,利用手机、电脑等设备登陆互联网,在“直某吧”、“虎某”、“百某足球”、“比某网”、“章某直播”等网络体育平台上发布赌球信息及足球、篮球交流群、高手推荐群等QQ群、微信群链接,吸引平台上的网友加入上述QQ群、微信群。然后,被告人林某、温某、赖某与上述同案人分组合作,在各自分配的QQ群、微信群内故意发布由上述福建籍男子提供的某赌博网站帐号赌球获利情况截图、赢钱秘诀、内幕消息、开彩规律、计算公式、投注建议等信息,引诱、指导上述群成员前往上述福建籍同案男子经营的某赌博网站完成注册并参与球赛赌博活动,被告人林某、温某、赖某及上述同案人以招引注册人数获取月薪及提成。
2018年4月30日,警方查获被藏匿起来的作案手机、电脑、银行卡等物一批。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温某、赖某结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开设赌场犯罪,仍受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广告推广、发展会员等帮助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温某受雇佣参与实施共同犯罪,是从犯,依法均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赖某受雇佣参与实施共同犯罪,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主动向国家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赖某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依法单处罚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温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被告人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三千元。
(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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