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检察机关持续发力公益诉讼,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 责令企业投165万建环保设施

汕头日报 2019-11-21 01:06

海水养殖是人们发展海洋水产业的重要途径之一,许多市民“上市”都喜欢买生鲜的海货,但很多人却不知道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会恶化近海水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记者近日采访了解到,随着潮阳区海水养殖业的发展,沿海育苗场及养殖企业废水排放量也与日俱增,近海水域环境问题已日益突出。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潮阳区检察院按上级部署启动“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检察蓝”守护“海洋蓝”,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部分海水养殖企业未配套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养殖场经营中产生的残饵、粪便、药物残留等污染物直接外排,恶化了近海水质……这些都是检察官们到海门、河溪、西胪等地,实地走访、排查中发现的种种问题。真是的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如此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保法律!

潮阳区检察院马上一边向相关的职能部门了解潮阳区海水养殖环境执法情况,调取区内海水养殖企业相关资料;另一边到部分海水养殖企业,现场查看环保设施设置、运行等情况,发现部分海水养殖企业确实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问题。据此,今年9月11日,潮阳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辖区内存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行为的海水养殖企业进行查处,严格履行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该职能部门立即组织人员对情况进行排查梳理,并会同涉案企业所在当地政府等有关单位一起跟进调查。经了解,发现涉案企业先后于2006年12月和2009年8月成立并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养殖产生的废水的确都是经过设置的排放口直接向外排放,存在涉嫌违反环保法律的问题。该局潮阳分局现场责令该2家涉案企业限期完善环保有关手续并开展外排养殖废水监测管理工作。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这2家涉案企业共投入了165万元设置环境保护设施,并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随后,这2家企业养殖产生的废水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均已达标。

本报记者陈 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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