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无证开摩托载两人上路 撞击围墙致一乘坐人死亡,其父母被法院判令赔偿死者家属50万余元
还要过3个月,在潮阳城区某中学读书的小黄才年满14周岁。这么一名心智、体能与行为能力均不成熟稳定的少女,居然敢驾驶摩托车搭载两名比自己大两三岁的女校友外出兜风,结果途中发生了车祸,酿成一死一伤惨剧。漠视规则,不但让她自己躺进了医院,也连累其父母亲必须承担支付巨额赔偿金的法律责任。警钟长鸣,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必须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
单方交通事故断送一条年轻生命
2018年10月20日是星期六。当天下午3时多,家住潮阳区文光街道的小黄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同校的小郑和小许外出。3名女孩儿一路上有说有笑,但却忘了一名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超载且3人均没戴安全头盔是有多么危险。
当摩托车行驶至潮阳区东山大道棉北街道平北文化广场前面路段时,意外发生了。由于操作不当,小黄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碰撞到路边墙体后摔倒,3名驾乘人员全部倒地,造成乘坐人小郑当场死亡、驾驶人小黄受伤住院治疗的单方交通事故。同月26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对此宗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小黄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小郑和小许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小郑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小黄的父亲黄某超、母亲郑某安向死者父母亲支付了4万元。
在各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今年3月,受害人小郑的父亲郑某城、母亲陈某娥以小黄及其法定监护人黄某超、郑某安和潮阳区棉北街道平北社区居委会、潮阳区城管局为被告,向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黄、黄某超、郑某安向两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被告平北社区居委会、区城管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围墙有无“过错”双方各执一词
为什么将事发地的社区居委会和城管部门也列为被告呢?对此,两名原告认为,平北社区居委会是事发地围墙的违法建设业主,由于其违法在马路边建造水泥围墙,导致受害人小郑撞击围墙当场死亡,违法建设的围墙与小郑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区城管局作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部门,对平北社区居委会的违法建设没有履行拆违职权,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小郑的死亡存在着因果关系,两个单位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区城管局辩称,自己既非案涉围墙的管理人,也不具备拆除违章建筑的职权,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案涉围墙建于道路的一侧,其后面是田地,与道路的高低差约有四五米,平北居委会建造该围墙的本意是为了防止车辆和行人跌落至田地从而造成人身伤亡,其本意是好的,客观上也保障了道路的通行安全。案涉围墙并不会影响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围墙本身也足够醒目,在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情况下不可能出现撞击围墙造成伤亡的情形。本案中,被告小黄以及受害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受害人的死亡与案涉围墙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于棉北街道平北社区居委会和潮阳区城管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依法予以驳回。
肇事者父母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潮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生命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受害人小郑因本宗交通事故死亡,未成年人小黄驾车造成受害人小郑死亡的事实有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事实为据,原告请求被告黄某超、郑某安承担赔偿责任,可予支持。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郑某城、陈某娥作为受害人小郑的监护人,对受害人小郑在周六休息时间与小许乘坐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外出的行为,客观上存在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两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酌定由被告黄某超、郑某安承担80%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该款由被告黄某超、郑某安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为50.4万多元,抵除事故发生后其已支付的4万元,还应赔偿46.4万多元。据此,依法判决被告黄某超、郑某安赔偿原告郑某城、陈某娥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6.4万多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王开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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