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别人汽车抵押借款还债 被告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判入狱并处罚金

汕头日报 2019-10-31 00:44

近日,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宗诈骗案件,一名被告人借他人汽车进行抵押借款还债,最终因诈骗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被告人林某宁为偿还个人债务,萌发骗取被害人林某明的汽车抵押借款还债的念头。2018年7月4日,林某宁以去潮州见客户为由,在龙湖区某花园门口,向林某明借得一辆日产骐达牌小汽车后,林某宁立即联系章某龙,谎称受车主委托以上述车辆作为抵押物,要向章某龙借款20000元。随后,林某宁与章某龙交接上述车辆,并向章某龙取得借款19200元(先行扣除利息800元)。得手后,林某宁将上述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又以交警暂扣等理由拒绝交还车辆给林某明、以车主没空、外出等理由拒绝将车主委托借款手续交予章某龙。同年7月23日,林某明得悉该车被林某宁私自用于抵押借款后报警。同年8月21日,章某龙将林某宁控制后扭送派出所。案发后,章某龙将上述小汽车上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发还被害人。经估价上述的小汽车价值为35300元。

龙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杨如龙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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