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路相逢起纠纷 路怒伤人终获刑

汕头日报 2019-10-24 01:47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故意伤害的案件,本案被告人因小事与人发生口角,甚至开车夹伤人,致被害人重伤而获刑,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付出代价。

2018年9月5日上午,被告人郑某平驾驶货车到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卸货,当货车行驶至金陇中路中段遇到一吊车路边作业影响道路通行,因通行问题与在该处疏通道路的被害人卢某弟发生争吵,后双方各自驾车离开。郑某平卸货后驾车至汕头市金平区金陇中路停车等候时,卢某弟驾驶货车从郑某平货车左侧超车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郑某平故意倒车撞坏卢某弟货车的右后视镜,卢某弟遂从车里拿一把铁锤砸打郑某平的货车,郑某平遂驾车离开,卢某弟持铁锤在货车右侧追赶,郑某平故意向右猛打货车方向盘,致使货车骤然偏向停放在路边的另一辆货车,将追赶中的卢某弟夹伤倒地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卢某弟身体上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所致,其伤情已达到重伤二级。案件审理期间,卢某弟向金平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金平法院主持调解,郑某平家属与卢某弟自愿达成协议,赔偿卢某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120000元,卢某弟对郑某平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郑某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郑某平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继而故意驾车夹伤被害人,致被害人身体受伤达重伤二级、伤残十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某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平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郑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张妍、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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