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 拟区分用水类型 逐步推分类定价

汕头日报 2019-10-21 10:34

本报讯(记者黄泽春)记者昨天从市发改局获悉,为建立健全汕头市农业用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按照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该局编制了《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农业用水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农业水价由市制定;各区县管辖区范围内水利工程农业水价。在农业用水价格的管理形式上,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高标准农田农业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实行双方协商定价;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同时,区县以下水利工程供水的小型灌区、井灌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协商定价,由水管单位与用水户协商确定用水价格,签订合同或协议;域内农业用水条件、工程状况相近的毗邻区域,执行水价应尽可能统一。实行协商定价管理的,双方协商确定的农业用水价格须报本级发改部门备案。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农业水价可结合实际,考虑农业产业发展情况,逐步推行分类定价,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等用水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分类管理定价,合理确定各类水价。对用水量大或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可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运行维护成本,不计利润和税金的原则进行核定,主要由供水生产成本和生产费用两部分组成。为进一步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和总量“封顶”政策,逐步推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区县可细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逐步推行分档阶梯水价制度,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幅度。条件成熟时可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的用水,按照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以基本水价1倍至3倍累进加价计收水费。

《通知》(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管理单位应及时公示用水户的用水量、水价,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者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或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同时,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用水价格政策的解释宣传工作,提高用水户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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