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逃匿真猖狂 法网恢恢罪难逃
不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逃匿到外地,作为制衣厂投资人的被告人最终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这宗案件在汕头龙湖法院已一审判决。
李某飞系汕头市龙湖区某制衣厂的投资人。自2013年4月开始,李某飞开始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2015年1月23日及2015年2月10日,该厂工人田某寨、吴某香、董某花等人向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人手机无法打通且下落不明。汕头市龙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经电话联系被告人、多次在该厂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处理案件公告》、在该局门户网站公告通知被告人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但均未果。尔后,该局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厂被告人限期于2015年2月9日前支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李某飞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且欠薪逃匿。
经查实,2013年4月至2015年1月,李某飞拖欠28名员工工资共计151037元。2018年6月18日17时许,民警在山西省太原市抓获李某飞。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飞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飞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报记者 吴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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