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POS机虚构交易套取现金从中牟利被捉获 且慢,这是非法经营!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李某强利用POS机为他人的信用卡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及延长还款期限,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3年1月初至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强与同案人陈某合谋利用POS机为他人的信用卡虚构交易套取银行资金及延长还款期限,并租赁汕头市长平路某大厦办公室作为刷卡窝点,至2014年7月共虚构交易198次,累计为他人套取现金2150120元,每次从中获取套现金额1%至1.5%不等的手续费。2014年9月1日,被告人李某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捉获归案。
金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刷卡套现并从中牟利,套现金额215012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李某强在共同犯罪中,与同案人分工合作,同属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本案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被告人李某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交罚金,依法及酌情均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官提醒:
在日常大额度的消费中,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已成为主流,但是信用卡的本质是用来透支消费的,并不能让持卡人获得现金,利用虚构交易套取现金是非法行为,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辛钢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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