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头欠薪跑路 拒不支付获刑 潮阳法院依法保障民生权利,让失信者无处可逃
潮阳区法院认真做好涉民生案件的审理,依法保障民生权利,有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近日,潮阳区法院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益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5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郑某益在无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在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的上堡居委、华光村、新兴村等地承包私人民宅施工项目,并先后雇佣了罗某建、何某海、金某求等30多名农民工协助施工。2016年7月,被告人郑某益在项目完工后采取逃匿的方式拖欠罗某建、何某海等29名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总额264652元。
被害人罗某建、何某海等人遂向潮阳区劳动局相关部门反映被告人郑某益拖欠工资一事。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9月12日和9月19日分别公告通知被告人郑某益到潮阳区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部门接受调查,但被告人郑某益均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同月26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潮阳人社监字〔2016〕第22号》向被告人郑某益公告送达责令其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人工资款的指令书,被告人郑某益仍采取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同年10月13日,潮阳区公安机关接潮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线索后进行审查,于同月14日对被告人郑某益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并办理上网追逃,后被告人在深圳落网。
潮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益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郑某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 吴小娟 通讯员 郑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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