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分饰多角专骗微信好友 一女子被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刑
近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诈骗案件,一女子利用朋友的信任伪装他人通过QQ、微信骗取钱财,最终该女子受到法律的惩处。
2016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宜因工作关系偶然认识了许某玲,双方添加微信、QQ好友。在日常聊天过程中,林某宜得知许某玲有贷款需求,遂萌发了骗取许某玲钱财的念头。林某宜以能帮助许某玲申请贷款为由,将自己日常使用的昵称为“领一金融”的QQ账号及另一手机号推荐给许某玲,谎称该QQ及手机号码使用人“陈姓男子”是其从事贷款业务朋友。后林某宜伪装成该“陈姓男子”,使用该QQ及手机号码与许某玲洽谈,以申请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平台服务费等理由,要求许某玲以QQ转账的方式向昵称为“领一金融”转账,骗取许某玲钱财。许某玲在汕头市金平区中山路其原住处转账给被告人林某宜。
2017年2月份,林某宜为进一步骗取许某玲的信任,又以“陈姓男子”的身份向许某玲推荐了微信名Er的微信号,谎称该微信号使用人是贷款公司的一名女财务人员,在许某玲添加为好友后,林某宜使用该微信号伪装成该女财务人员,再次以发放贷款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平台服务等理由,要求许某玲向微信名Er的微信号转账,继续骗取许某玲钱财。
自2016年4月至2018年3月,许某玲通过QQ转账向昵称为“领一金融”转账84664元,通过微信转账向微信名Er的微信号转账48349元。综上,林某宜共骗得许某玲133013元,赃款被林某宜用于还款和生活费用等。
金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宜诈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人林某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13301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林某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林某宜退赔许某玲133013元。
(黄佩增林泽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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