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高空坠物何时休?

汕头日报 2019-08-15 01:01

大部分住宅小区都贴有严禁高空坠物的警示标语。

外置空调机、花盆等都存在着高空坠物的隐患。

底楼住户的遮雨篷往往成了高空抛物的重灾区。

6月以来,多地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让“头顶安全”这一社会问题,又被推上风口浪尖。

6月13日,深圳一5岁男童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窗砸中,不幸身亡。6月19日,南京一女童在路上行走被楼上8岁男童高空抛物砸中。7月2日,贵阳一女子被楼上10岁男童扔下的灭火器砸中身亡……

接连发生的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让“头顶安全”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大家在为受害者扼腕叹息的同时,也不禁发问,高空坠物何时才能不再是“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现象

鮀城高空坠物频发 小区物业也很无奈

记者近日走访汕头市部分小区发现,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在汕头市也时有发生。受访市民对高空坠物的现象深恶痛绝,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不文明,而是个人素质的缺失,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几天前,市区黄山路某大型住宅区的业主群里炸开了锅,一块血迹斑斑的卫生巾掉落在小区内一个一楼住户的花园内,被住户拍照并上传到群里,业主张女士气愤不已:“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有卫生巾掉到我们家花园来了!真不知扔这东西的人到底是什么心态,她们家难道就缺个垃圾桶吗?这事已经让我好几天吃不下饭了,一想起来就恶心!”其他业主也纷纷谴责,有的也随之吐起了苦水。

记者梳理发现,近年来发生的各类高空事故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建筑外墙附着物、广告牌等突然掉落,砸伤行人;二是高层住户随手丢弃物品,致使楼下行人受伤;三是阳台花盆、窗户玻璃等坠落,砸伤他人。记者在采访中也发现,汕头市大部分小区都张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等相关内容的警示标语,可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现象依然较为普遍。一从事物业管理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主要原因在于:大人对孩子缺少管教,大多数是小孩乱扔的;也有个别成年人公德意识欠缺,素质不高,存在生活陋习,有些业主抽完烟随手就将未熄灭的烟头往外扔,这些人总是不自觉、心存侥幸或“不出事不收手”、压根就不在乎,安全意识较弱,缺乏相应的相互监督和提醒机制。

此外,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除了一些新建高层住宅外,汕头还存在很多20世纪建成的老旧房屋,时至今日,经过几十年的日晒雨淋,房屋老化、破损成了一个普遍性问题,这些楼房阳台、窗台的铁制外罩大部分是上个年代安装的,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不少居民还把拖把等杂物摆放在上面,再加上汕头市属台风多发气候,大风一刮,杂物就容易掉下楼,危及过往居民的安全。而市区一些城乡结合部更是高空抛物的“重灾区”。金凤东路立兴楼的不少居民对高空抛物已经见怪不怪了,袋装垃圾、烟盒烟蒂、木块纸屑直接就从“天上”掉了下来,而抛物者却几乎每次都像“缩头乌龟”一样不敢露面,被砸中的人只能“哑巴吃黄连”。

高空抛物到底有多大伤害?有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为了防止高空坠物带来的危害,部分小区工作人员表示每天都会不定期观察每家每户的窗户和窗台,若发现业主家窗台外摆放有物品,或是空调外机的百叶窗安装不牢固等问题,都会第一时间提醒业主。“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执法权,如果当事业主对此置之不理,物业公司也没有办法。如果业主放置在窗外的花盆、在窗台堆放的杂物等砸到了人或者车,物业公司还有可能被追究责任。”小区物管人员对此表示很无奈。也有的小区专门安装摄像头,希望警醒抛物者。“但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很大的作用,因为普通的摄像头根本看不到高空抛物的责任人。”汕头市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这些举动只是在借助外力来减少高空坠物危险的发生,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抛物的问题,还得靠人们的自觉行动,即培养全民主动杜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意识,并将其当成习惯来培养,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对策

汕头市拟出台政策防高空坠物

明确房屋安全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汕头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汕头市开展既有建筑物空调外机和阳台罩治理工作,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进行了修订,形成《关于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安全责任人及职责予以明确。《征求意见稿》提出,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安装的空调外机和阳台罩上的搁置物进行安全检查,做好空调外机和阳台罩的治理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房屋使用人应当及时撤离,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征求意见稿》对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危险,危房的处置情况也进行了明确。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房屋出现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处置难度在于确定肇事者

广东汕侨律师事务所的郑耀阳律师表示,我国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并非缺乏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和侵权责任法对于类似“高空抛物”行为而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就应承担的法律、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都有所规定。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等,也有类似的规定。对于处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也不能说无法可依。实践中,处置的难度在于确定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人。

如何尽量避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发生呢?郑耀阳律师说,实际上,发生通常所说的“高空抛物”,从主观因素上看,有两种情况,一是主观无故意,而仅仅是由于意外而发生高空坠物,如放置在阳台的花盆、杂物等发生意外掉落,或者因大风而刮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老旧损坏而掉落,等等。针对这种情况,每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加强对自己物业的管理是首要的因素,防患于未然重于事后的追责。二是主观有故意,即“抛物”出于行为人的故意,例如:往楼下抛扔垃圾、杂物,故意往楼下的行人车辆扔砸物品,等等。针对这种情况,除了经常加强道德教育之外,就必须祭出法律的重典了!除了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公安司法机关应该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所造成后果、情节等,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已经有类似的行为人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个重罪。案例是最好的普法,假如对于类似的故意抛物致人人身财物损失而追究严厉的法律责任的,如打击“醉驾”那样打击“高空抛物”,相信对于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会有所帮助。

记者手记

别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老悬着

高空坠物之所以被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就在于它的不随机性和偶发性,造成“人在路上走,祸从天上来”的意外惊悚感。而各地频发的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更加重了公众的焦虑意识和忧患心理。

高空抛物抛的是垃圾,根子里却是“素质垃圾”问题的折射。不管是因哪一种理由,高空抛物都够不上理由,尤其在造成既定伤害事实情况下,只能“跟警察和法律说”。而要让“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再成为公众心头的痛和身体的痛,就得靠政府、社会和个人共同努力治理好高空抛物“城市病”,别让它老“悬”着,扯掉这颗不定时炸弹,维护公共安定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唯有多些主动、多些积极、多些探索,群众“头顶上的安全”就能带上全方位、有保障的“安全帽”。

本版撰文本报记者陈静莹本版摄影本报记者柯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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