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拟调整

汕头日报 2019-08-12 03:54

本报讯 (记者周敏)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规范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就《关于做好2020年度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5日。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3号)通知要求,2020年度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250元/人年。

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调整为按年度支付,全年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24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当年度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按全年支付限额的剩余月份计算。城乡居民医保年度支付限额调整提高至每人每年180元,年度中途参保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按规定可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诊查费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内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范围的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报销范围,计入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同时,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向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调整为12000元,其中参保人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起付标准为3600元。

据悉,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与建议:通讯地址:汕头市迎宾路9号311室汕头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科;电话:81888753;传真:81888968;邮箱:strsjyb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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