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落入贷款陷阱纵火获刑 防“套路贷”骗局 要维权须合法
邱某原在市区一家银行做保安,然而有一天他却选择在租住的房里点燃煤气打算自杀,他的放火行为对人员居住密集的小区造成了严重的安全威胁。为什么他会选择走这样一条路?原来,一切都是因为他落入了“套路贷”的骗局,不堪精神重负而产生了过激的念头。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法官提醒,此案足以警醒读者,别轻信诱人信息,对一切无资质、不规范的小额借贷避而远之,切勿落入“套路贷”的陷阱。
记者了解到,2017年邱某因为孩子读书、炒股亏钱以及其他一些事情,急需钱用。在临时贷不到款的情况下,他居然轻信小广告,在网上找了一家私人借贷。据邱某交代说,双方签好协议后,对方马上就把钱打到他的账户上,但是借一万元到手却只有七千元,而且每天都要还钱,对方规定借一万要还两万,约定就是借一万元每天须还二百元,一百天之后一万元这笔数就算完结。
邱某还了两个多月,实在没钱还了。这时,借钱给他的人找上门了,和他说可以再借他一万元用来续期,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这次借的一万元,邱某到手的同样只有七千元,同样要再还两万元。邱某认为,这些人就是抓住他的心理,在他没有钱还的时候又借钱给他,好让他越欠越多。
但现实中还款并没有邱某计划的那么顺利。到2017年12月初,邱某再一次没有钱还给这伙人,于是对方派了两人上门催讨。在随后的两天时间里,这两人紧跟邱某几乎寸步不离,并且威胁他。不堪精神重负的邱某竟然萌生了自杀的念头。第二天凌晨,他用剪刀剪断连接煤气罐的塑料管,煤气泄漏后再用打火机点燃,使煤气燃烧发生火情。追债的两人见状不妙立即逃出房间,小区的保安员闻讯及时赶到,将火扑灭并报了警,害怕的邱某逃离房间后被抓获。
邱某企图放火自杀虽说只想结束自己的生命,但他的行为无疑给小区其他住户造成严重的安全威胁。那么,邱某以及追债人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
经汕头公安消防支队龙湖大队组织调查、勘查,判定该案件可排除电气线路短路、生活用火不慎、遗留火种、雷击等引起火灾的可能,且起火部位存在非人为不可能引起火灾的情形。据此,龙湖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龙湖法院提起公诉。龙湖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邱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的罪名成立。
“放火罪是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火灾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因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邱某犯放火罪。因被告人邱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鉴于被告人邱某是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本案的被告人是因被“套路贷”犯罪集团以非法手段追讨债务,而萌生自杀念头,其主观恶性较轻。故法院对被告人邱某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进行定罪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案中两名追债人因涉嫌与同伙实施“套路贷”犯罪,正在另外审理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借款给邱某的这伙不法人员不但虚增借贷金额,而且还用威胁等手段非法占有财物——邱某这种借款方式就是“套路贷”。而邱某之所以会自寻死路,也是因为被“套路贷”逼到无路可走。“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法官提醒,每一名市民都应具备一定的公共安全意识,不能实施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当遇到不法讨债或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时,要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采取过激行为。
本报记者陈 敏通讯员罗辉军 王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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