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逼迫加入,引诱购买……犯罪集团落网成囚中徒 练就“火眼金睛” 远离传销恶势力

汕头日报 2019-08-01 00:50

虽然人人都知道传销是陷阱,但如果克服不了贪欲,幻想“一夜暴富”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之路。下面这个案件足以引人警醒。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韦某旺加入以同案人沈某仁等为首的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人韦某旺担任该非法传销集团业务经理,其组织、领导其他同案人30多人及被害人以每7至10人为一组,分成若干个“家”进行管理。该组织通过随机添加QQ好友、微信好友,然后以交朋友、谈恋爱等方式,诱骗网友到传销窝点,以推销该公司“香妃丽人”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以每套产品2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以上的产品以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同时通过给传销人员“讲课”的方式,使其相信加入该组织并发展他人参加可以赚钱。

“该组织将传销人员由低到高按照业务员、主任、大主任、业务经理、高级经理五个级别的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管理的传销人员购买产品的数量以及层级高低的不同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传销人员继续发展亲朋好友加入传销组织,骗取财物。”办案检察官介绍说,在此过程中,韦某旺组织、领导33个同案人,于2017年4月至7月期间,分别对被骗到传销窝点的被害人周某明等人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引诱其购买公司产品以成为公司的成员。

期间,同案人强行将周某等被害人控制,轮流24小时进行看守,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房间。同时采取谈心、听课、体罚等方式引诱、逼迫被害人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威逼被害人同意购买传销组织产品。2017年7月8日,公安机关对该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位于市区金砂路等的多处传销窝点进行查处,现场抓获同案人并解救被害人6名。

2018年4月19日,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将该案移送金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4月24日,金平区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2018年6月13日,金平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人韦某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刑法》第22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办案检察官说,尽管传销活动名目繁多,形式多样,但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点就可以断定涉嫌传销:一是让你交纳一定资金或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即“交入门费”;二是让你发展他人加入其中,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所交纳的资金或者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即“拉人头”。本报记者陈 敏

广东省律协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斯丹指出,近年来,出现了不少打着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旗号的新型传销。投资者应当警惕金融骗局,不要为了贪图一些小的利益,最后本息难收。如果投资者发现理财公司跑路了,应及时报案、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有助于将违法犯罪份子绳之以法。投资者在保护好自己财产的同时,应避免将自己也送上犯罪的道路。目前网上各种虚拟币、理财产品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投资者应擦亮眼睛,仔细分辨,不要让财产遭受损失。

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贤认为,企业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传销组织通过强制要求参加人员用高于产品价值数倍的价格购买产品,从而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以滚雪球的方式非法牟利,该手法不单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从经济层面上讲,企业通过欺诈、强迫交易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方式强制营销,更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涉嫌违法犯罪,应予严惩。律师呼吁广大消费者应远离传销,不参加,不发展,不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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