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持刀伤人 两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处罚

汕头日报 2019-07-11 01:19

两被告人因为一点点小事,就结伙持凶器故意伤人,其中一人犯罪时年龄还未满十八周岁!因被害人有过错、且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最终两被告人因故意伤害罪被从轻处罚。日前,汕头龙湖法院对这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5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许某伙同同案人“四松”驾驶摩托车并携带西瓜刀窜至某中学附近,意图报复欺负其朋友妹妹的人,后因找不到人未果。期间,被告人、同案人等人在该处驾驶摩托车轰油门导致声音吵杂,被害人张某遂上前责问,并持U型锁砸同案人“四松”的头部。尔后,被告人许某、同案人“四松”各持1把西瓜刀对被害人进行砍打,被告人陈某则对被害人拳打脚踢。

经鉴定,张某因外力作用致全身多处创伤,创口长度累计超过15cm,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8年5月23日,警方将被告人许某抓获归案,警方在他的配合下同日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归案。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家人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7000元,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被告人许某家人赔偿被害人一方人民币10000元,获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

龙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许某结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陈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对被告人许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观点:广东省律协公益法律事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林斯丹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第二百三十四条也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两被告人与他人一言不合,居然就对被害人拳打脚踢、甚至持刀伤人,这种结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他们不但需要锒铛入狱,还会在人生的道路上留下污迹。惨痛教训,引人警醒!

本报记者 陈 敏 通讯员 罗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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