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湖区拟出台办法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 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
本报讯(记者周敏)为推进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龙湖区民政局起草了《龙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设置标准、运营、监管等多方面对龙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了规范。
《征求意见稿》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资源,为60周岁以上有生活照料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或协助提供全天托养、日间照料、临时托管、家政服务、助餐配餐、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紧急救援、临终关怀、辅具租赁、照顾需求评估等功能服务的组织和设施,包括服务中心、服务站和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社区老年大学等。
“服务机构”主要服务对象以龙湖区户籍老年人为主,可适当为非龙湖户籍常住老年人提供服务。
《征求意见稿》将“服务机构”分为三种模式:
一是区政府提供房源并装修且配备相应设备(以下简称“一类机构”);二是区政府提供房源,由机构自主投资装修经营(须在签订合同后三个月内装修完投入运营)(以下简称“二类机构”);三是社会力量自备房源,自主投资建设,在龙湖辖区运营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
《征求意见稿》要求,“服务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社会运营”“公益服务”“可持续发展”“特殊群体优先”原则。要求“服务机构”应本着公益服务的宗旨运作,实行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形式提供综合性养老服务。龙湖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堡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恤定补的优抚老年人以及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重病、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享有优先接受服务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对服务机构的定价也进行了明确。为保证“服务机构”的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对物价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按照一定程度体现公益性要求,按市场调节价自行定价,收费的项目及标准报送区民政局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运营机构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新的收费标准需予以公示,并报区民政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服务机构”可以采取医养结合的形式,与所在社区医疗机构合作,为老年人提供定期身体检查、采集健康信息、建立健康档案、设计健康方案、慢性病跟踪干预等服务。
此外,区民政局对在“服务机构”内增设开业运营或单独开办运营的“长者食堂”“嵌入社区式养老机构”“社区护理站”“家庭养老床位护理”“社区老年大学”等新服务功能项目的运营机构,按服务功能项目叠加方式给予增加补助、补贴和奖励。区政府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额度专项用于补助、补贴和奖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的运营机构,如当年申请补助、补贴、奖励的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额度的,按运营机构申报先后时间顺序列入第二年的额度安排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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