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修订完善“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 配套保障性住房可实物配建货币认购

汕头日报 2019-06-09 01:02

本报讯(记者魏盼生)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改善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有关规定,近日,市住建局拟定了《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修订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原《关于印发汕头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已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将于2019年7月31日到期。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汕头市实际,现就“三旧”改造中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问题提出意见。

《意见稿》提出,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注重结合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建设规划,强化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步伐,切实改善住房保障对象的居住条件。凡中心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为商品住宅的,应当配套保障性住房。“三旧”改造中的商品住宅项目,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配套保障性住房。属于政府主导的项目(危旧住房改造项目除外),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2%配套;其余商品住宅项目均按可建住宅建筑面积的1%比例配套保障性住房。

《意见稿》提出,项目应配套保障性住房包括实物配建及货币认购两种方式。其中,实物配建方式要求,在本项目中配建。在同一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多个“三旧”改造项目依法需配套保障性住房的,经改造主体协商同意,可以在其中一个项目集中配建。而货币认购方式要求,依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的时点,并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当年度“三旧”改造项目认购保障性住房房源价格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应配套保障性住房的认购款,改造主体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计核的缴交认购款凭证,直接上缴到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

《意见稿》提出,属于政府主导或村(居)统一组织,拆建比(新建的建筑总面积与拆除的原有建筑面积的比值)小于2.5(含2.5)的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可不配套保障性住房。

《意见稿》提出,改造主体在编制“三旧”改造方案时,应根据项目用地规划条件,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和用地性质;市政府批准改造方案时,应明确配套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改造主体在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应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等需求。

《意见稿》还提到,改造主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要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明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套数、套型、面积及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需求,建成后按约定将保障性住房产权无偿移交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安置和管理等事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由改造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名下。在项目中配建的,因保障性住房建设面积产生的容积率部分不收取地价款,但应计入项目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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